2016年8月,江西某建设公司与某市交通运输局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市交通运输局将某工程交由江西某建设公司施工,合同价为7042345元,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即352267.25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项目开工至完工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4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责任缺陷期结束,完成竣工验收后,支付达到结算审定金额的100%。质保金支付方式为: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并且承包人在2年的缺陷责任期内对出现的所有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修复并达到质量合格标准,支付全部质量保证金352667.25元。江西某建设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缺陷修复责任期为交工日起两年。2018年10月30日,涉案工程交工验收。2019年12月27日,某造价公司经委托对涉案工程出具《项目结算评审报告》,确定涉案工程审定造价为6716010元。某市交通运输局已向江西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4931694.42元。2020年4月9日,江西某建设公司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市交通运输局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1784315.5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20年,赵强律师接受律所指派后承办此案,赵强律师在接受指派后收集证据材料,依法代理某市交通运输局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进行应诉答辩。兴庆区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7月2日做出判决,认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依法不予支持江西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赵强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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