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陆某在某县投资并登记成立了独资企业某石料厂。后该石料厂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2年5月3日至2014年5月3日。2013年9月13日该石料厂以许可证登记范围内的含储量已经开采完为由向该县国土局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办理了注销备案手续。后该石料厂向该县国土局申请延期采矿权,该县国土局同意该石料厂采矿权延期两个月,即从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15日。2017年,该县国土局以宁夏国土资源厅的相关项目为由让该石料厂关停后拆迁,且该县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该石料厂的资产进行评估补偿,评估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对该石料厂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766.56万元。后陆某按照该县政府及该县国土局的要求自行关闭拆除了该石料厂的厂房及设备。此后,陆某多次与该县国土局及该县政府协商补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8月16日,陆某向该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行政补偿,该县自然资源局未答复,也未进行补偿。2020年5月20日,陆某向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县政府、该县自然资源局支付拆迁补偿款13658887.56元。
2020年,赵强律师接受律所指派后承办此案,赵强律师在接受指派后收集证据材料,依法代理宁夏某县政府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答辩应诉。固原中院经审理,于2020年9月29日做出裁定,依法驳回了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强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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