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1日,某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与宁夏某县政府签订了《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某混凝土公司投资3000万元,在该县政府工业园新建年产40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2011年,在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了某混凝土公司,开始生产经营。2017年该县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组织某混凝土公司适时搬迁”列为2018年重点工作。2018年1月25日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发文件,要求某混凝土公司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适时按照要求做好企业搬迁工作,完成时限为2018年6月前。后某混凝土公司和该县审计局分别委托评估机构对某混凝土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某混凝土公司多次找该县政府及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就搬迁补偿问题寻求解决,但均无果。2019年1月2日某混凝土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要求该县政府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2019年10月13日,某混凝土公司再次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补偿申请书,该县政府均未进行答复,也未进行补偿。2019年12月12日,某混凝土公司向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县政府依据评估报告金额及实际停产停业损失和停产后房、地产使用税对其进行补偿。
2020年2月,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宁夏某县政府的委托,指派赵强律师承办此案。赵强律师在接受指派后收集证据材料,依法代理宁夏某县政府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答辩应诉。固原中院经审理,于2020年6月24日做出裁定,依法驳回了某混凝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7月6日,某混凝土公司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
赵强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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