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宁夏某房地产公司与宁夏某银行签订一份《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一份《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约定宁夏某房地产公司在宁夏某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在该账户中存入保证金。
2019年10月,案外人李某依据仲裁裁决书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夏某房地产公司,贺兰县人民法院冻结并扣划了宁夏某房地产公司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张岩律师接受律所指派后承办此案,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经贺兰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宁夏某银行对该保证金账户内质押保证金享有质权,裁定中止对该保证金账户的执行,维护了宁夏某银行的权益。
张岩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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