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9日,宁夏某集团公司向宁夏某化工公司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三张,该三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内蒙古某矿业公司,票据金额分别为壹佰万元整,三张汇票票据金额共计叁佰万元,承兑人开户行均为建行乌海某支行。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宁夏某化工公司提示付款,内蒙古某矿业公司拒付。
2020年9月,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宁夏某化工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鹏律师承办此案。张鹏律师在接受指派后收集证据材料,依法代理宁夏某化工公司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了宁夏某化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鹏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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