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化工公司向某泵业公司采购化工泵。化工泵交付安装后,在功能考核期间发现质量问题,某化工公司要求某泵业公司更换质量不合格的化工泵,但某泵业公司拒绝更换。2019年,某泵业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化工公司支付功能验收款。
张鹏律师接受律所指派后承办此案,认为合同约定功能考核验收合格后,某化工公司向某泵业公司支付功能验收款。某化工公司在货到5个月就开始验收,由于某泵业公司交付的化工泵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设备功能考核验收均不合格。依据合同约定,功能验收款的付款条件不具备,某泵业公司无权要求某化工公司支付功能验收款。
张鹏律师承办此案后,根据案件情况,为维护某化工公司利益,建议某化工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要求某泵业公司对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的化工泵进行更换,并就涉案化工泵的质量申请仲裁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案件庭审后,某泵业公司主动提出和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泵业公司为某化工公司更换质量不合格的化工泵。
张鹏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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