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法律文书
作者 张昭 编辑 吴雨星
2023-03-21 辅德法评
强制执行公证因其程序简便、高效的优点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工具。很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在审批个人贷款业务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时,把借款合同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那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有哪些程序及法律问题?现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问题进行了如下梳理:
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概念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及程序,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
【法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切实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实现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
【法律解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书中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该公证书即是赋予了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需先向作出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作出执行公证,在公证机构出具执行公证书后,债权人同时持有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及执行公证书可以依法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公证费用可以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证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以及按照债权文书的约定由债务人承担的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依法列入执行标的。”可知,债权公证书中约定产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以及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则有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式的,都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依法列入执行标的。
四、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4、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5、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6、《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二)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2、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3、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4、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5、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第五条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1、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3、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4、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6、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
7、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8、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9、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四)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五、救济途径
(一)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形
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第八条
(二)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的情形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第七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第二十一条
(三)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执行裁定情形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第二十条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执行裁定的,当事人再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就争议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时,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执行,以确保可以顺利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出现法律规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而无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发生,由此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