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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与利息、复利有关的法律问题

作者 张岩 编辑 吴雨星

2022-11-02 辅德法评

阅读提示

实务中,银行为了确保借款能够按期收回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同时也为了防止借款人逾期归还本息而导致银行利益受损通常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对未按期归还的利息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都明确约定银行可以对借款利息计收复利因此复利是法律明确允许的利率计算形式之一银行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对未按期归还的利息计收复利的,只要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保护和支持。

案情简介

12018年9月3日A银行与借款人张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张某发放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日,实际发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6.525‰,逾期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含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和解除合同的情形)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

22018年9月12日,A银行向借款人张某发放借款200万元。后借款到期,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32020年12月,原告A银行起诉被告张某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截至2020年12月3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12月31日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

4、一审: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A银行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12月3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本金2020年12月3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5二审原告A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2月31日之后不仅本金在产生罚息,利息还在按逾期利率继续计收复利,一审判决中不应仅限定为以本金为基数支付利息。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为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12月3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删除了本金二字

裁判要点及思路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20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计算基数仅以借款本金为限是否正确。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短期贷款······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二十一条规定:中长期贷款······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一审法院在原告A银行诉请利息中明确包含借款期间内欠付的利息借款逾期后的罚息以及复利,并明确主张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亦包括利息、罚息及复利的情况下,判决张某向A银行支付自2020年12月3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仅限定为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

综上,二审法院改判为“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12月3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实务要点及总结

1、复利,通俗地讲是利息的利息,是以利息为基数计收的利息,具体来说是银行针对借款人欠付的利息计收的利息。实务中,银行一般都会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也明确规定了银行可以计收复利。因此,只要合同有关欠付利息计收复利的约定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平原则,应当认定相关条款合法有效。

2以贷款到期日为分界可分为贷款期内的复利和贷款逾期后的复利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上述分类规定了不同的复利计算利率对贷款期内(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依照贷款借期内的正常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借款人还是未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依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实务中,银行一般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期内的正常利率,针对逾期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3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规定了以借期内正常利率上浮30%-50%即为逾期利率,但应当认定该条仅是对银行的指导性规定,只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逾期罚息利率为前提才去援用,并不具有强制性。如果银行明确约定贷款期限内和逾期后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的利率均采用相同的计算标准,应当认为银行和借款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排除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性规定,该条款合法有效,并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利率计收复利。

4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五条,以及《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可以认定银行可以对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正常利息计收复利。但从多个最高法院的判例来看,最高法院不认为从前述条文可以得出逾期利息可以计收复利的结论,即条文中有关计收复利的利息基数仅指正常借期内利息,不包括逾期利息。

5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虽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银行和借款人事先有明确的约定只要该约定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并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护。实务中相当多的银行和借款人都只是模糊的约定对未付利息计收复利,没有明确约定可以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如果银行据此主张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的将不会得到支持。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则使原本模糊的问题变得清晰起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除银行和借款人明确约定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计收复利规定的利息基数仅指借期内的利息,不包括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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