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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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相关实务指南

2022-04-28 作者 张玥 编辑 吴雨星

国家赔偿工作承担着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在《国家赔偿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刑事职权,制定本法”。据此可以看出,国家赔偿制度的设立、修正其目的在于维护人的权利、督促国家机关审慎履职,是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现结合目前正在处理的案件,将涉及国家赔偿相关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一、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案件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具体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9.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国家赔偿案件申诉的程序

1.赔偿请求人

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向谁提出

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赔偿程序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相关期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刑事赔偿中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行政赔偿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 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

1.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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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金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此处的“上年度”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1519日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7379元;日平均工资为373.10元。因此,自2021520日起截止新文件公布前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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