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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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研究与适用

作者 孔维佳 编辑 吴雨星

2022-02-03 辅德法评

一、自甘风险规则的渊源
近年来,我国文化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与之相关的侵权事件也显著增加,从风险较大的攀岩、登山、滑雪等活动,再到生活中一般的篮球、足球比赛、文体活动等,风险可以说是无处不在。针对于这一类型的风险所引发的案件,都是基于当事人知悉自己所参与的活动具有一定风险,而司法实践中对此也会考虑受害人自甘风险规则来进行责任的划分。我国在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前,一直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不统一且适用领域也较为混乱的现象。早在我国《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中,就有学者试图将“自甘风险”规则作为抗辩事由纳入立法,但最终只是在《民法通则》107条、128、129条规定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具体的抗辩事由,并未将自甘风险纳入其中;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在其起草过程中,众多学者一致认为应当将“自甘风险”规则纳入抗辩事由,可惜仍未成功;直到民法典的起草,“自甘风险规则”被依次写入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和《民法典(草案)》中,最终出现在了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的《民法典》中。

二、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的案件
案件概述:因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原告宋先生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被告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1月4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与被告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原告、被告与案外四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原告被被告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原告由被告陪同至医院就诊,此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5月28日,原告入院接受治疗。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原告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已经七十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受伤前原告已经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事发时被告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行为是否构成自甘冒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须担责。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羽毛球、篮球、足球等体育运动作为对抗性强、竞争激烈的体育运动,出现人身伤害属于正常现象,出现一定的危险后果应是被允许的。上述案件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羽毛球运动所具有的危险性。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其眼睛伤害存在故意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无疑是为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与样本。

三、自甘风险规则在具体侵权领域的适用问题
1.学校体育运动领域
学者们对自甘风险规则的肯定和司法实践中对自甘风险规则的应用也都集中于体育运动领域。

自甘风险中的风险是与个人认知水平相关联的,对于认知能力较低的未成年人,不能以理性人和可预见性规则而错误的提高了标准,若导致损害发生的风险处于未成年人能够达到的知悉范围,则应当予以认定。此处举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问题:原告和被告系某中学同学,某日他们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足球经过原告的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被告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因此,被告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在学校体育运动领域涉及到某些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是没有问题的。

2.交通事故领域
交通事故领域能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一直以来存在很大争议,对于自甘风险的运用十分混乱。司法实践中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其实质是如何对风险进行理解。①将同乘人明知施惠人“无证驾驶”、“酒驾”等作为自甘风险的表现,法院判定同乘人承担一定风险自负的责任;②同乘人若不明知施惠人存在驾驶过错时,依然认定同乘人所受损害属于自甘风险,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则搭乘人不知施惠人存在违法行为,故而无法认定其自愿承担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风险。③施惠人只存在一般过失,则不予以认定自甘风险,而将好意同乘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例如义务帮工关系,此种情况下,施惠人行为构成一般过失侵权。

目前来看,最高法院倾向于将好意同乘认定为法律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而不是自甘风险规则,至于责任认定和损失分配的问题,则是其他规则调整的范围和保险制度引入解决的范畴。

 3.自助旅游领域
自助旅游顾名思义,由自身负担相关的旅游策划、旅游支出等,与旅行社旅游的不同之处便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走商业旅游路线、费用以AA制方式均摊等,更强调自助和自主。

 在多人自助旅游案件中,受害人主张发起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请求损害赔偿,发起人则以受害人自甘风险为由抗辩。司法实践中认为,多人自助游行为,若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彼此之间的相伴完全出于一种道德上的合意,更倾向于一种情谊行为。因此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但基于善良风俗,当事人之间负有道德意义上的互相救助义务。

自甘风险是针对过失侵权行为进行的免责,道德义务的违反,不能构成过失侵权,因此,多人自助游中,发起人没有履行互相救助义务时,不能使用自甘风险规则进行免责抗辩。

四、小结
北京市第一例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裁判案件的发生,印证了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有很大的适用空间,并且司法实践中有着极大的需求。同时提醒各位司法裁判者,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对待其在各特殊侵权责任领域是否适用的问题上,应当结合自甘风险规则作为过失侵权免责事由的实质,将各领域可能适用的情形套入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中查看是否契合。

综上所述,自甘风险规则在交通事故领域、自助旅游领域的适用存在制度冲突和构成要件缺失等问题,而侵权责任中的其他规则可以解决上述领域的问题,故而无需引入自甘风险规则再做调整。而作为自甘风险规则更为普遍适用的体育运动和娱乐活动领域,确有入编的必要,在使用列举+概括式限定领域同时还应配合司法实践的认定,具体考察现实运动和活动的性质,从而判定是否符合自甘风险规则适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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