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 于波 编辑 吴雨星
2021-08-13 辅德法评
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与其相关的各项活动都会对市场经济产生巨大影响。因此正确处理好公司解散后的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对公司合理退出市场和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而非破产清算作为公司终止前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了结公司既存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此,本文将从非破产清算的概述、非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未经依法清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结合办理的某追偿权案件中被告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最终判决股东承担责任的案例对非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分析。
一、非破产清算的概述
(一)非破产清算的定义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但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依据《公司法》规范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又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没有法院干预和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通过清算人自主自觉的行为进行清算,而特别清算则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为清算遇有显著障碍时或者存在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的清算程序。
(二)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的区别及联系
1、两者适用的前提与法律规范不同,破产清算是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在公司难以偿还公司债务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时依据《企业破产法》清理债务的行为,而非破清算则是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债务,但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依据《公司法》进行债务清理的行为;
2、两者的目的不同,破产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公平受偿,而非破产清算不仅公平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还要将剩余资产在股东间公平分配;
3、两者导致的结果不同,破产清算必然导致公司注销、丧失法人资格,而非破产清算后公司可能通过重整继续经营;
4、两者的自主性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公权力介人的程度高,法院起主导作用,非破产清算则更倾向于公司自行进行清算。
5、两者的联系在于,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此时非破产清算转为破产清算。
(三)非破产清算的法定事由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法定事由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上述前两种情况称为自行解散,第三种情况称为行政解散,第四种情况称为司法解散。
二、非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
(一)设立清算组
一般情况下,公司自行清算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即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相应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并编制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一般包括:(1)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清算组的工作分工应与其工作职能挂钩,具体可分债权清收组、债务登记组、审计评估组、综合后勤组、资产管理组等。(2)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具体包括对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函的发出、对债务人催收函的发出、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时间安排、清算组与清算公司的工作交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登记期限、职工构成情况的统计等。(3)资金计划。资金计划主要是指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须移交的公司公章包括:(1)公司公章;(2)公司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3)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
2、债权债务清单,要求不能遗漏,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3、资产清单,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4、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5、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法律文件及厂内相关文件分类统计移交。
6、财务账册及相关财务资料。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三)清理公司财产
接管公司后,清算组应着手清理公司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公司现有财产的范围,对公司所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
(2)接管公司财产,包括: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对公司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等。
(3)要求占有公司财产的第三人返还财产,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四)接管公司债务
接管工作包括对债务进行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其他书面文件及依据进行审查,随后,应将确认无误的债务登记造册。公司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银行借款;(2)应付货款及其他业务欠款;(3)应付工资;(4)未缴税金;(5)其他应付款。
(五)开立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公司原有的账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进入清算程序之后,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账户和清算损益账户。
(六)通知/公告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应首先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接着,应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申报登记结束后,及时编制清查报告表,以利于确认债权债务。
(七)处理未了结业务及债权
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及债权,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以了结公司业务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在此环节中的主要工作包括:对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回收债权等。
(八)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公司清算过程中,如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而且,清算组有权聘请律师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九)处理公司财产
因为公司的大部分债务最终都将以货币形式进行清偿,因此,清算组有必要对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变现,转为货币形式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毕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如果公司财产能够完全清偿公司债务,则按法定顺序予以清偿;如果可能不足以清偿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如对清算方案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清算组应当进行修改,直至股东(大)会或法院通过为止。
(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
清算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根据《公司法》规定,清偿顺序一般为:(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分配剩余财产。
(十三)编制并提交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并提交股东(大)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
清算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2)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的形式;(4)清算的过程及安排;(5)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6)清算方案;(7)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8)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9)其他清算的相关内容。
(十四)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注销。
以上清算程序是建立在比较理想化的资产状况下实施的清算。但法律实务中,多数企业在清算程序启动时往往已经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部分公司钻法律不健全的空子, 欺骗债权人,损害国家、集体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本无法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债务清偿,由此也导致后续的所谓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法院确认程序无法实施。
三、未经依法清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对于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在造成损失范围内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其主要情形包括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恶意注销公司等作为行为以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清算赔偿责任的基础在于清算义务人未尽法定的清算义务而给公司的债权人、其他股东造成了经济损失,该种由于不作为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认定为系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侵权责任。由此,依照我国对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为由于其不作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针对清算义务人不同的不作为行为制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一款,对于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在造成损失范围内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代理的某学院诉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法人资格丧失,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作者在某审批服务管理局调取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内档信息后发现,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本未按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办理清算且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A、B向登记机关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经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全体投资人陈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有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随后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申请撤回对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并追加该公司股东A、B作为被告,要求股东A、B向某学院承担全部的偿付义务。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股东A、B向某学院承担全部的偿付义务。被告股东上诉后,二审维持。
(二)针对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1、“怠于履行义务”,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但如果其不掌控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没有能力决定清算程序的启动和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进行妥善保管的,公司解散未依法清算时,如果该股东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及时向公司提出了依法清算申请或者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清算申请,或者能够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灭失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所致,与其行为无关的,则该股东可不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2、清算义务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落脚点在于“无法进行清算”。也就是说,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以及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导致公司清算所必需的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清算,如公司清算义务人、主要责任人员下落不明,或公司重要会计账簿、交易文件等灭失,无法查明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或公司主要财产灭失无法合理解释去向的;或因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无法确定公司账簿真实性与完整性而无法清算等情况下,负有相关义务的清算义务人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仅仅是公司未在法定的十五日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并未达到“无法清算”程度的,则应由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法人财产减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3、“无法清算”情形下对清算义务人无限责任的追究,不以启动清算程序为前提。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即应对其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这里主要是举证问题。如果债权人无法自行举证证明债务人“无法清算”的,可以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或者强制清算申请后,由于债务人“人去楼空”无人提交,或者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依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即可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裁定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中作出的无法清算和无法依法全面清算的裁定,径行作出判决,而无需债权人再行举证证明,即人民法院作出的无法清算和无法依法全面清算的终结裁定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
在上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作者深深体会到,非破产清算制度作为公司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以及保护和平衡债权人等利益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公司的经营者、股东等不仅要“善始”,而且应该“善终”,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清算,将完结企业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也避免因此增加经营者、股东等的法律风险。而关于非破产清算制度还有很多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仅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非破产清算制度为基础,结合相关实务案例, 简要梳理了非破产清算的概述、非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及未经依法清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文中不成熟、不完善之处,愿盼探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