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法律风险浅析
作者 张振声 编辑 吴雨星
2021-07-08 辅德法评
公司减资,是指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于公司的注册资本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能力的证明,所以注册资本减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进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为了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若涉及到减资,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如若公司被认定为违法减资或减资不当,股东需在违法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公司减资的常见情形
1、公司资本过剩。因公司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剩余资本,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此种情况会导致公司资本总额与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产状况的法律意义,通过减资使二者保持平衡,以便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
3、减轻股东实缴的压力。公司设立时各股东的原有出资不当,导致认缴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严重不符,为股东埋下了潜在风险,而通过公司减资,结合股东的出资能力确定适当的注册资本,可减轻股东实缴压力。
4、解决股东出资瑕疵。股东的瑕疵出资需要通过减资重新调整或变更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挥注册资本对公司资信状况的公示效应。
二、减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 “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需要明确的是,公司的不当减资行为须发生在公司债务发生之后,才存在减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为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基础是其与公司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所代表的偿债能力,如果公司债权发生在减资之后,则债权人的信赖基础是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即使未来出现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的情形,债权人亦不能以减资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三、公司减资的程序
1、董事会制订减资方案。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减资的方式和日期等。
2、股东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参加会议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在减资的同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在于理清财产,使得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解。
4、通知及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减资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1、公司减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若公司在进行股东(大)会决议表决、表决比例等未达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宣告该决议。
2、不得以减资名义抽逃出资
法律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比增加注册资本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程序。若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性质,减资股东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在减资程序过程中,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损害了公司债权人获偿债权的权利,公司股东均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对于已知债权人,公司减资时不得以公告代替向其通知的义务。
公司减资时,应先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若公司减资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减资行为对该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在减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有限公司不同比例减资需要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能简单适用资本多数决的规定。
公司的减资方式按照股东持股比例是否发生变化分为同比例减资和不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不会改变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同比例的减资是指定向地针对部分股东减资,其余股东出资金额不变,相应调整股权比例,定向减资的股东持股比例减少,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上升。《公司法》未对减资明确限定于同比例减资,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理,公司可以按照相应程序对股东实行定向减资。但是这种减资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能对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侵害。
5、公司如存在已知确定的债务,减少认缴期限未届满前的出资额,则股东需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基础,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志。虽然在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下,各股东暂未实际出资到位,但根据约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并作为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对此进行减资,实际减少了公司今后可以获得的资产,同时相对应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若减资后的公司对外债权清偿不能,股东仍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风险防范建议
首先,在公司设立时应当合理评估公司本身的规模以及与之匹配的资本价值,在企业设立之初便设定一个合理的注册资本额;其次,公司如在经营过程中需进行减资变动,股东应当提前咨询律师,在减资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减资方案、召开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通知、公告等义务。否则,构成违法减资的,股东需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