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中非合同相对方对工程款的责任承担分析
作者 苏志峰 编辑 吴雨星
2020-08-10 辅德法评
前言
合作开发是房地产开发模式之一,该模式表现形式往往是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另一方以建设资金出资,双方共同开发房地产。在对外从事法律行为时,通常以一方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多数情况是提供土地一方),继而由签署方承担合同债务,而后根据合作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划分责任。但是房地产工程款欠付纠纷中,建筑公司往往会将未签署合同的一方也作为被告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该方就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类案件往往会导致未签署合同的该方陷入冗长的诉讼漩涡。笔者以自身承办的案件为例,以期在该类案件中为非合同相对方拟提出的思路和抗辩作出分析提示。
一
案例简介
二
C公司主张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总结
三
A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分析
四
法院认定
五
既存司法环境中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检索
六
律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