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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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关系合规操作指引》

作者 曹慈义 编辑 吴雨星

2020-03-20 辅德法评

一、工作时间及法律责任


(一)延迟企业复工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宁政发〔2020〕11号文件,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


(二)延长春节假期及迟延复工的性质


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是休息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本次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费。而延长春节假期和迟延复工属于休息日,休息日工作,优先安排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应当支付200%的加班费。但不受迟延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不在此列。

(三)企业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除法定节假日休息外,只需符合每日工作时 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规定,未要求必须每周 有休息日,即休息日工作不视为加班。本次延期复工期为特殊的休息日,若企业为必要生产任务要求员工上班的,只需正常支付工资,除法定节假日应当与普通工时制一样计算双倍加班费外,其余时间应按照延时加班计算加班费。在企业无必要生产任务,不安排员工工作,因相关规定要求延期复工期正常支付职工工资。因此,延期复工期间可按每周 40 小时/每天 8 小时/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在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予以扣除。

 

二、劳动报酬管理


(一)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如果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话,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2月10日之后企业仍停产停工,企业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劳动者在强制隔离治疗/观察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四)劳动者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响应政府号召自我在家隔离的工资计算。


建议:自行隔离期间能够在家办公的,属于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不能正常办公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休年休假的方式处理,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按事假处理较为合适。

三、劳动合同合规管理


(一)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


(二)对因或可能因疫情问题导致未正常返岗出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劳动关系为宜?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或补假手续,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等相关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

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劳动者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提醒劳动者办理请假手续,同时给予劳动者申辩和说明的机会,双方妥善沟通解决。


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除因处于疫区不能及时返岗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并降薪?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工作岗位、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第一,调岗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虽然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其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仍不得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即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

第四,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单方调岗必须是出于其经营的正当合理需要,不能因为其他不合理原因而带有侮辱性或惩罚性。


(四)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在隔离治疗期 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 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比照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疑似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员工待遇,企业不能以员工不胜 任工作或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辞退员工。

(五)如果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可否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劳动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面对此种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宽容相待,不轻易处分或解雇劳动者,应当先行积极了解劳动者所在地疫情并与劳动者保持联系,尽量为劳动者远程办公提供条件,当阻碍复工的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返岗。

(六)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 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 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建议企业在合同到期之前,向员工发送《顺延劳动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

四、工伤、医疗期管理


(一)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能否认定工伤?


原则上不应当认定工伤。此种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就工伤认定而言,还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要严格遵守”三工一关系“的标准。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具有劳动关系“的标准进行认定。工伤认定不能泛化、不能当然推定。


(二)哪些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能认定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如果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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