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账户存在法律风险
作者 张鹏 编辑 吴雨星
2019-11-13 辅德法评
【基本案情】
A公司是钢材销售企业,自2011年6月以来,王某多次从A公司处购买钢材,在此期间,王某先后两次通过C 公司银行账户向A公司转账支付了部分货款,下欠货款王某给A公司出具了欠条。经A公司催要,王某未付清欠款。后A公司将王某及C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及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对欠付货款金额没有异议。 C公司辩称,C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C公司先后两次向A公司支付货款是王某使用C公司的银行账户付款,欠付货款应当由王某负责支付,与C公司没有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使用C公司账户先后两次以转账的形式向A公司支付部分货款,该行为表明C公司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出借给王某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C公司将其银行账户出借给王某使用,属于违法行为,C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C公司对王某的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C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C公司应当为本案的共同诉讼人。本案审理中,王某和C公司均认可王某通过C公司银行账户向A公司支付货款,以上事实可以确认C公司将自己的账户出借给王某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单位和个人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以上法律规定,C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诉讼人,A公司将C公司列为被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C公司出借银行账户,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出借人存在违法行为;C公司出借银行账户,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应当是还款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 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仍规定了“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上述规定既有实体意义上责令出借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亦有程序意义上责令出借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风险】
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法院一般会判决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判决出借人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承担刑事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后,有借用人利用出借银行账户实施挪用侵占单位资金、逃避债务、套取现金、洗钱、非法集资或者经济诈骗等犯罪行为。如果借用人涉嫌犯罪,那么作为出借银行账户的出借人,即便不知情也可能受到牵连。而如果明知对方是要用于实施犯罪的用途仍出借银行账户,那么出借人可能因此构成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所以,出借银行账户是违法的,银行账户不能出借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