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某家庭农场与某供电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 丁雪峰 编辑 吴雨星
2019-07-01 辅德法评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石嘴山某家庭农场系养殖专业户,主要从事鸡的饲养。原告所处经营范围系由某供电公司提供供电服务, 2018年2月1日,原告诉称15000只蛋鸡由于农场突然断电,导致鸡舍内通风电机全部烧坏,鸡舍温度升高,蛋鸡陆续死亡,截止2016年7月初15000只蛋鸡全部死亡,原告认为鸡舍蛋鸡的死亡与被告突然断电有直接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888291元。
被告某供电公司答辩称:一、本案中被告既未对原告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的损害与被告也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对其主张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电机烧坏有多种原因,原告诉称其通风电机系因停电导致烧坏,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存在是其电机烧坏导致故障断电的可能性,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三、原告所饲养的蛋鸡死亡是否是鸡舍高温造成,并无任何有效证据证实。四、作为养殖专业户,原告应当知晓计划性停电、断电或突然故障停电、断电、不可抗力以及通风电机损坏对于鸡舍通风降温的影响,其应当配备多路电源、应急保安电源和采取非电性质的应急保安措施以及其他通风降温措施,以防止突然停电、断电等对鸡舍降温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应急保安措施,在故障缺相的情况下,未能确保其自身用电安全,其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五、原告所主张的死亡鸡的数量、价款无任何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六、被告作为供电企业对产权界限范围内的全部线路设备设施进行了巡视维护,并在用电人故障保修后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到达现场进行了处理。被告全面履行了供电服务义务,并不存在任何违反合同义务及服务承诺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二审判决情况分析】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某供电公司作为尾闸镇下庄子一队的供电线路所有人,对供电线路的正常运行负有监管责任和义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为石嘴山某家庭农场供电,因该供电公司在其供电过程中发生电路缺陷故障,造成石嘴山某家庭农场的电机损坏,该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判决据此认定:“该公司应当对石嘴山某家庭农场因缺相损坏电机致使鸡舍导致的蛋鸡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一审法院根据石嘴山某家庭农场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其蛋鸡死亡损失共计为848451元,并认为:“石嘴山某家庭农场作为养鸡专业户,明知其鸡舍为封闭式鸡舍,需要电机持续运转,在鸡舍内没有安装断电报警装置,没有配备自备发电设备,在电机烧坏当日至次日修好安装的十几个小时内,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石嘴山某家庭农场对损失的发生及扩大也应当承担责任,因此,石嘴山某家庭农场与该供电公司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同时,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还应承担石嘴山某家庭农场电机维修费900元,以及石嘴山某家庭农场因本案支出的鉴定费的50%计15000元。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定判决:某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石嘴山某家庭农场蛋鸡损失424225.5元,电机维修损失900元,共计425125.5元;同时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21200元。
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该公司及石嘴山某家庭农场均不服该一审判决,分别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供电公司未及时排除隐患,造成停电,存在过错,应当对供电过程中发生缺相故障,造成石嘴山某家庭农场电机损坏致使该农场蛋鸡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责任及损失正确,该公司及石嘴山某家庭农场的上诉均不能成立。
2018年12月23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