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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作者 丁惠军 编辑 吴雨星

2019-04-23 辅德法评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1年2月16日施行。本次司法解释,重点突出解决了公司法中隐名股东的法律实务问题,为实践案例中关于代持股协议与隐、显名股东等问题的司法审判提供了里程碑式的指导与指引作用。

关键词:隐名股东  法律风险   风险规避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131条: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由此可知,股东名册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的簿册,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法定制备制备文件,具有辨别股东身份的重要作用。首先,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直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就是股东名册的确定效力、推定效力。其次,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委托他人出资、委托持股、代替持股的问题,即隐名股东问题,特别是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初期,投资渠道狭窄,莫名的禁忌较多,加上股权分置的制度设计,许多投资者特别是自然人以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的名义对公司进行投资,由于不能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在法律上又缺乏保障,导致纠纷不断,极有必要进行研究。

众所周知,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东可分为许多种类型,比如: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区分则是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投资就有风险,这是常识。发生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股权之争,应当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来考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约定,以显名股东的名义行使实际上由隐名股东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这种情况虽然在两者之间比较清楚,但对于公司来说不受其约束,公司仍然承认显名股东的权利。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合同约定,同时已经实际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公司也已经知道其股东的地位,实际上已经由隐名转化为显名,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隐名股东的地位应当得到确认,但如有争议必须由人民进行裁判。3、隐名股东案例中大量的存在与职工持股会,如果职工持股会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可以代表职工作为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应当维持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对于职工要求转为显名股东的,不应予以支持。

此外,作为显名股东无相反证据不被否定的特例,盗用他人名义或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作为显名股东的,被盗名者不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仍应有实际出资人或直接责任人享有。这是因为投资者以民事行为必须以其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既然系被盗名则必不存在意思表示,这不仅限于权利,同样适用于风险与义务。对于盗名或伪造假名这一行为,涉及其他法律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所以,隐名股东至少可以依据其与显名人之间的有效协议,向公司申请名义变更或诉请确认其股东资格,退一步讲可以依据协议主张投资产生的收益,当然,前提应是此类协议合法有效,任何意在规避法律的协议,皆不能为隐名股东赢取非法的利益,更不能作为隐名股东诉请显名的依据。

   隐名股东出资潜在的法律风险包括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双方对一些情况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从设置隐名出资人本身而言,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

  1、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双方对一些情况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

  2、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隐名出资人的明确规定,在学理上也存在争议,发生纠纷时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方式将与出资人最初设想的完全不同。

3、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风险。无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第三人都无从得知,因此只要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将陷入被动局面。

由于身份或名称并不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那么公司隐名股东怎么规避风险?针对法律实务中常出现的法律问题,本人建议应注意以下方面:1、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成为隐名股东的必要条件。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有利于约束显名股东,确保隐名股东间接行使股东权力和获取收益,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成为显名股东,避免发生权利旁落的情况。如果投资人对投资项目有较大把握,就应当委托专业人士制作协议以确保有效。反之,如果投资人对该项目并不熟悉,只是出于对他人的信任,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投资,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有时更利于日后索回出资,但投资人对“显名股东”的约束力则微乎其微,其在被投资公司的权利也难以主张。2、出资单据或确认书,是隐名股东履行义务的证明。隐名股东的出资方式、期限等应当在隐名投资协议中明确,有关出资的转账凭证或交款收据等要完整无歧义,最好让显名股东出具书面文件,确认隐名股东已出资金额和时间。如果隐名股东身份可以向其他股东披露,则建议由公司及所有股东予以出资确认。3、公司章程,是隐名股东不可忽视的法律文件。新修订的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对公司内部组织规范的极大自主权,公司章程可能直接影响隐名股东的权利。如隐名股东可能希望尽快分红,但章程却可能对公司分红设定更高的限制,隐名股东的短期投资目标就可能与公司的长期投资计划矛盾。因此,隐名股东对此不能完全掉以轻心,在制定章程时就应通过显名股东表达自己的关切,对持股比例较低的隐名股东而言,这一点更应予充分重视。4、参与公司管理,是隐名股东保障权益的必要措施。为防止信息不对称,隐名股东应采取必要措施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管理,尽可能了解公司的动态。根据隐名股东对自己身份的披露意愿以及其他股东的态度,隐名股东可担任或以显名股东名义指派他人任职董事、监事、经理或财务人员,公司的证照、印章、印鉴以及财物资料信息,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尽量掌控。如参加股东会或其他重大决策,还应注明自己的与会身份及姓名。5、发现权利被侵害时,隐名股东应尽快采取法律措施。根据被损害权利的不同情况,隐名股东可采取的措施也不尽不同。一般应尽快控制公司的公章、印鉴及财务资料,争取尽早进行清算。如协商不成,则应立即采取诉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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